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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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勤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777号 原告:东莞市勤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殷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鹏,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嘉华。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进行。 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尤伟。 原告东莞市勤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勤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春嫦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少艳 |
| 裁判日期 | 2018-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