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东维电子有限公司
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71民初30063号

原告: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昌业(CHAN,CHEONGYIPRICK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东维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宏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昌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东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辖权,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再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强、欧湘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0102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为人民币7297.4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是因约定月结30天,未付款的从送货月的第三个月1日起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半年至一年期4.35%的基础上浮40%的罚息方法即年利率6.09%;各批货物交货时间不同,2017年12月货款66325元从2018年2月1日起计,2018年1月货款99146元从2018年3月1日起计,2018年2月货款35550元从2018年4月1日起计。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被告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购买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原告接受该订单并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并无异议。但是,被告却未按约定付款期限(当月结30天)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再拖延,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共20102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一、原告在履行卖方义务中存在严重违约且付款条件未成就,理由:原告未完全履行卖方交付义务,存在迟延交付、少交付货物、未提供检验报告或规格证书的违约情况,其主张货款缺乏事实与基础。1.电子采购订单上明确要求交货日期,但原告大部分交货时间延迟。2.采购订单约定部分货物交件数,但原告没有足量交付。3.采购订单的备注第6点约定交货同时提供货物的检验报告或规格证书ROHS、REACH、PROP65三个,但原告从未提供过。二、被告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采购订单备注第6点约定“请款时须附送东维电子签署确认的对账单、采购订单、送货单原件及发票复印件”,但由于原告存在严重违约,并在PO2017120367C订单项下明显交付迟延、未履行交付规格书及检验报告以及少交货的违约情况,因被告未对整体损失进行评估和核算,未对交易项下的应付货款金额进行核对,也未进行对账确认应付金额,故被告未与原告进行确认对账金额,付款条件未成就。三、原告存在严重违约在先的情况,导致被告巨额损失,被告享有履行抗辩权以及抵消的权利。1.原告向被告前期提供的电子芯片P9242(美国IDT公司生产)3万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些芯片未通过QI认证,导致被告不能如期生产美国客户产品,面临被索赔,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31236.79元。3.鉴于被告遭受索赔,被告有权提出延期支付的抗辩权并行使抵消权,被告有权暂不支付货款,直接与原告应付的赔偿款进行抵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被告向原告发出《采购合同》(单号:PO2017120367C)提出采购7种电子元件,《采购合同》显示采购时间是2017年12月8日,交货时间是2018年1月23日,币别:人民币,税别:含17%增值税,付款方式为当月结30天,使用机种:S0599。交货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龙岗大道树吓村——东维电子有限公司。采购7种电子元件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情况分别为附表1内容。《采购合同》另备注注意事项“1.送货单上请注明采购单号、料号、品名及规格、数量等,并附送货单一式两联。2.交货品质必须符合我司签定之样品及承诺书,若数量及规格有不符或出现品质异常,供应商必须及时配合处理,否则所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6.请款时须附送本公司签名确认之对账单、采购订单、送货单原件及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下方“采购”栏有陈厅签名字样,原告在该《采购合同》的“厂商签回处”盖上了原告的合同专用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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