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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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28854.06元。 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78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向***赔偿106776.23元,合计124556.2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30元,由安盛保险公司负担545元(***同意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安盛保险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安盛保险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