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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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转让款19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合计3845元,由原告***负担379元,由被告***负担3466元。被告应负担的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