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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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11485元及案件管理费2300元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租金21148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以年利率3.97%为限)。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沪B×××××的奔驰牌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