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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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浙0382执1541号 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或你单位)与潘一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一辰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潘一辰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承担本案受理费××元,执行费425元。 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法院接受谈话 二、如不能立即履行义务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特此通知。 附:开户单位: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缴款账号:×××14)。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缴款账号:×××22)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