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702执2306号 李杰、庄秀莲、钱旭丹: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杰、庄秀莲、钱旭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20)浙0702民初4465号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230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