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荥经沃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款25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16,064.0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投资款251,000.00为基数,按月息八厘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徐平的工资14,000.00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汽车按揭款18,316.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