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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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3070.15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2000元;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1070.15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6.6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6.6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86元、被告***负担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