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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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58068元;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2903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348元,被告***、***共同负担1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