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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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运少儿两全(分红)保险(保单号:201313090056601574270)的保险价值10867.55元不得执行。 —5—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冀0927执异19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