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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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22566.03元和逾期保险费2650.06元,共计25216.09元;并支付以25216.0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的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3,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