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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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按65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