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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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市金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98262.01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500元; 三、被告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轴、7-9轴、9-11轴、11-13轴房产(皖20**宜高抵不动产证明第6005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3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庆市金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113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对被告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市金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15元,由被告安庆市盛广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