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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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挖掘机作业工程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0元(原告预付),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