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崇左市分行营业室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58446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