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