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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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海楼路支行 陆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陆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金泰?南辰1号2幢1单元1403号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7736.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被告陆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5,原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