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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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680.55元,利息169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6.46元,手续费323.96元,合计16295.77元(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