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常士鹏经济损失8235.00元。

三、驳回常士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常士鹏、赵强各负担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由上诉人赵强、常士鹏各负担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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