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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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2月2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