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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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收入损失95460(31820×3)、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147960元的40%即591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36元,原告***、***、***负担2901元,被告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1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