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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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 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叶红星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庆叶红星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606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庆叶红星炒货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为226元,由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