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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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百货大楼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