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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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灵山县三海街道XX(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灵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在价值9XX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9X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