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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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4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9.78元,其中529.78元由原告雷荣武承担,其中496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44.89元,其中2215.11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保全费1916.59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