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2执22号 陈某某、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502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小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23221元,其中扣除执行费236元,剩余案款22985元被执行人周某某已自觉给付申请人陈某某。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2执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9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