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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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47号 雷某某、丁某某: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4139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919元,缴纳执行费521元后剩余的案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