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47号

雷某某、丁某某: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4139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919元,缴纳执行费521元后剩余的案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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