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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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11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112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112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