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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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博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华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博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419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22元,本院减半收取21929元,由被告青海华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68元,原告甘肃博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