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省博联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众恒型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青海省博联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恒型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向原告青海省博联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富林路2号总部经济园19-103号房屋(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4-029591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1095161539672,建筑面积446.89平方米,套内面积435.05平方米)、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待房屋过户手续登记完毕,原告青海省博联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该房屋差价款916370.5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内蒙古众恒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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