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学红与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以2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0元,由被告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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