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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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3881.3元及利息(利息以36388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东平县老湖镇刘洼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9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