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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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维修费共计96681.9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伤残等级鉴定费2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三、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赔付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850.78元、交通费1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四、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内赔付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1884.2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五、由原告***支付被告***车辆维修费433.98元; 六、驳回原告***、被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原告***承担387.3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承担903.7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