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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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永福防火防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海南永福防火防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20103.14元。 二、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对原告海南永福防火防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南永福防火防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9元(已由原告海南永福防火防盗工程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海南永福防火防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7元,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和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