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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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60.93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