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60.93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7-12-06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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