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吉林省创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查阅、复制地点在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吉林省希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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