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滨州市利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三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手术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5901.19元。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6.8元,由上诉人***负担4203.4元,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三河××学校负担420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