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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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利息按年利率9.57%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4.35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