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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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4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