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固特威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恒隆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漯河市恒隆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6月24日已经解除;

三、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恒隆公司管理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物业费、占有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损失、利息共计417913.3元;

四、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空所租赁的场地,恢复原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69元,由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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