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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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漯河市恒隆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6月24日已经解除; 三、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恒隆公司管理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物业费、占有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损失、利息共计417913.3元; 四、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空所租赁的场地,恢复原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69元,由河南威仕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