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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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鲁洋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鲁洋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热风炉款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鲁洋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