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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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5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000元计算,从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