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苏0509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缪思怡、缪建林、张玉平应承担14600元诉讼费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