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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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南都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玉溪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玉溪南都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137291.30元,并以137291.3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算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征收1992元,由原告***承担392元,被告玉溪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玉溪南都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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