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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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借款1002721.83元,并支付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利息30279.77元、罚息859.84元及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收以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律师代理费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浙(2019)桐庐县不动产证明第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房屋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6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