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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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奥密科荣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2019)浙0110执7346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在(2019)浙0110执7346号案件中,被告***对浙江奥密科荣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未出资749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在(2019)浙0110执7346号案件中,被告***对浙江奥密科荣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未出资25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