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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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申请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96.6元、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8日为3753.27元,之后以本金3868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20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8日为294.35元,之后以4208.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20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申请费32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