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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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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