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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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