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65.07元并支付利息18.82元及自2020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315%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